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晉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章 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