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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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52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王秋娟
謝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