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簡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
貳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