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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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簡字第一0九號
上 訴 人 己○○
甲○○
乙○○
丁○○
戊○○
一號
丙○○
被上訴人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新臺幣壹仟陸百陸拾伍元,仍不足新臺
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