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國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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