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國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