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二О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世界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