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朴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玉財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
捌仟叁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兆慶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黃琴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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