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 游輝燃 被上訴人 黃寅太郎
黃金次郎黃桂花 陳黃金黃文賓 黃順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寅太郎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800元,應繳裁判費11,4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