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之17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下列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20,900元(即鋼筋1,023公噸×18,300元【上訴人所陳報起訴時中拉鋼筋每一公噸之市價】),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5,236元。
三、本件第一審起訴時應徵裁判費為176,824元,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僅繳納82,972元,應再補繳93,852元。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