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10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於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債務人即無必要再為聲請。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9100號准予假扣押後,業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9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支付命令聲請狀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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