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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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476、3519、3541號;95年度偵字第24、73、75、231、574、616、617、711、944、1023、1079、1146、1179、1280、1421、1491、1548、1654、1655、1758、1759、1775、1827號;94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95年度毒偵字第11、20、44、96、10
9、122、139、217、261、280、281、363、419、421、439、451號),及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後,仍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