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982號聲請人丙○○
乙○○前列2人共同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第3人即債務人 鄔鏡華 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5年度裁全字第583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紙附卷可憑,而第3人鄔鏡華已於民國96年5月20日死亡,聲請人等為其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