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再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20日,
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嗣經第7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第8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