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9號聲請人 江國濱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3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之債務發生原因表示,其須負擔│││扶養母親、一子中度殘障、一女及本身日常生活開銷,│││因而入不敷出等語,惟依其提出之財產之收入狀況說明│││書觀察,其扶養母親及女兒之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而其每月膳食費約6,000元,應不足致聲請人│││積欠債務達2,450,341元之情形,請再對債務發生之原│││因詳加說明;請對聲請人一子中度殘障,提出相關證明│││,並對其因此所增加之必要支出,提出說明。│├──┼────────────────────────┤│2│聲請人表示於協商成立後,自民國95年6月開始還款繳│││交6期至95年11月後即無法履行等語,請提出相關還款│││之紀錄或證明。│├──┼────────────────────────┤│3│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其每月平均所得約18,000│││元,惟其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表示,95年、96年其每月可得薪資卻為45,000元│││,請提出其當時每月有45,000元收入之證明或紀錄,再│││者,就其收入之間何以有27,000元之落差?對此請詳加│││說明。│├──┼────────────────────────┤│4│承前所述,如其每月收入僅有18,000元,何以因應95年│││6月至95年11月間共6期之協商款項,請檢附證據說明還│││款之金額由何處取得?毀諾當時,何不依同樣方式取得│││還款之款項。│├──┼────────────────────────┤│5│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林○○、長子江○○現在每月可得薪│││資之證明。│├──┼────────────────────────┤│6│請提出聲請人96年1月1日前在外租屋之租賃契約,並說│││明現在租屋處可使用面積及同居住在此之人數為何?│├──┼────────────────────────┤│7│聲請人任職於自己所經營之個人計程車行,請提出該車│││行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8│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以更│││儉樸之生活方式,提出合乎公平正義、合理之清償方案│││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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