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保險費墊繳憑證、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具狀請求本院延長補正期間為20日,惟聲請人迄仍未依限補正命應補正之事項諸如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係因何種不可歸責事由所致之證明文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目前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暨相關證明文件等,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國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