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