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選任辯護人林宇文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