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7(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8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又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8月2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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