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張育聞 被告 徐鑑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63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吳志強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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