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原告 孫上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