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34號上訴人 黃弘翔 被上訴人 林俊宏
嚴文廷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共計請求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刪除影片及文章部分,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倘上訴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總計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6,852元(計算式:16,350+4,500+26,002=46,8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