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4號
108年度訴字第1297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士鏻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55、6673、7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291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士鏻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590號等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291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見本院卷第185-21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7-21頁)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之被告蘇士鏻部分,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該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數次具狀請求將本案移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見本院卷第183頁、第255頁、第263頁),經本院徵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亦據該院發函本院表示「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09年3月20日中院 麟刑仁 108原金訴3字第1090023469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另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有明文可參照。本案被告蘇士鏻所犯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4號案件部分,業經告訴人 陳琇玫 於109年3月13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以10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受理。惟本院既已將108年度訴字第1204號案件移送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291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揆諸前揭說明,視為就相關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憶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