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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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志淵 被告 姚兆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既就原告依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4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復另於104年5月4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6年7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3萬3,661元(其中12萬4,500元為消費款,7,96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未付款項外,另應給付以12萬4,500元為本金計算,自10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52萬4,587元,約定自10
4年4月20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5年12月1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欠款43萬6,57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以該款項為本金計算,自105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9萬元,約定自104年4
月20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5年12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欠款15萬6,25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以15萬6,259元為本金計算,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6%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上列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利息減免查詢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勻睿
法官黃愛真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民國)│週年利率│違約金│週年利率│││││││(%)│計算期間│(%)│├──┼────┼──────┼──────┼─────────┼────┼─────┼────┤│1│信用卡│13萬3,661元│12萬4,500元│自106年7月2日起│15│無│無││││││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43萬6,570元│43萬6,570元│自105年12月17日起│10.06│無│無││││││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15萬6,259元│15萬6,259元│自105年12月21日起│10.06│無│無││││││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