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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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學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學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陸壹肆陸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而無法析離之研磨器壹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拾顆(粉紅色藥錠伍顆、驗餘總淨重壹點貳叁公克,橘色藥錠叁顆、驗餘總淨重零點柒壹公克,綠色藥錠貳顆、驗餘總淨重零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記載「趙學堯」後補充:明知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為大麻主成分之一、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
7、8月間某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路之PUB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富仔」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對價,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6210公克)、以4,5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10顆(粉紅色藥錠5顆總淨重1.25公克、橘色藥錠3顆總淨重0.73公克、綠色藥錠2顆總淨重0.51公克),而持有之。嗣」、第5行記載補充「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研磨器1個」,證據欄增列:扣案毒品照片2張(見毒偵卷第12至1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四氫大麻酚、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上開被告趙學堯為警查獲持有之大麻1袋,淨重0.6210公克,取樣0.0064公克,驗餘淨重
0.6146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及大麻酚(Cannabinol)。另扣案含MDMA成分之藥錠10顆,粉紅色藥錠5顆(總淨重1.25公克、驗餘總淨重1.23公克),橘色藥錠3顆(總淨重0.73公克、驗餘總淨重0.71公克),綠色藥錠2顆(總淨重0.51公克、驗餘總淨重0.49公克),可認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MDMA,應論以單純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法律禁止規定,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惟惟念其先前並無毒品相關前科,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務業及家境小康之經濟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之「受詢問欄」)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扣案含有大麻主成分之一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1包(淨重
0.6210公克,驗餘淨重0.6146公克)及含有MDMA成分之藥錠10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大麻研磨器1個,經刮取殘渣,檢出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可佐,上開大麻1袋之包裝袋1個,具防止內容物裸露、逸出及潮濕功能。依上開包裝袋及大麻研磨器之扣案狀態,均無法完全將毒品析離,應視同毒品,且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亦應均依同上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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