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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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姚兆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蕙
法官許勻睿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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