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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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江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江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江龍因犯詐欺、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0年12月下旬至同│97年11月28日│99年9月某日、│││年月27日前某日││99年11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緝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68號│第343號│28971號、105年度│││││偵字第202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247號│105年度訴字第97、││事實審││2447號││1336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0日│102年6月7日│106年5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247號│105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2447號││、105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102年7月15日│106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執字第10273號(應│││838號(編號1、2│8189號(編號1、2│執行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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