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事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孟彤真 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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