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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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謝仁哲
被 告 生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美蓉
訴訟代理人 黃耀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又違
反者,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
述之請求原因事實,係主張其匯款借貸予被告新臺幣(下同
)157萬元,惟其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其中10萬元(見本院
卷第23頁),核屬一部請求之性質,原告並未陳明其主張之
債權餘額147萬元部分是否不再另行起訴請求?此攸關本件
是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規定適用小額程序,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