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玫甄
被 告 廖季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
號11樓,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