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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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61號

原告 朱文通

被告 姜運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新竹縣竹東鎮仁愛路市場,不慎撞彎原告所有,位在新竹縣○○鎮○○路000號對面B4處已搭建半年之遮雨棚(下稱系爭遮雨棚),修理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800元。爰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輛致原告所有系爭遮雨棚受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收據、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3-2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事故實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遮雨棚之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6條所謂因毀損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闡釋甚明。查系爭遮雨棚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已如上述,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800元(原告並未將工資費用與零件費用分列,故均以零件認列),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原告自陳系爭遮雨棚於受損前已搭建半年(見本院卷第49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遮陽設備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2月18日,是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為1468元(計算式詳附表),原告所得主張之修理費用為146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之前揭損害賠償義務,並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月27日(見本院卷第33頁)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68元,及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霽

附表:

系爭遮雨棚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

1800×0.369×6/12=332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0000-000=1468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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