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玉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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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玉小字第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林國澧
被 告 詹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