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俊蓉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李俊蓉與所提供之身分證字號「KB00000000」似有誤載之情,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然該通知於100年4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