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55號上訴人 高泉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義朝 間返還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關於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拆除系爭3樓、4樓違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5,423元【計算式:(13.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3,279元/平方公尺)+(77.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7,939元/平方公尺)=6,830,844,6,830,844÷4×2=3,415,42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關於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騰空遷讓返還系爭1樓如附圖編號C(鐵皮屋)所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2,349元【計算式:(23.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721元/平方公尺)+(
5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061元/平方公尺)=752,349】,共計4,167,771元,其餘關於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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