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債權人童子騰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祺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祺敏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景祥國際有限公司,按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自非共同發票人(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祺敏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