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55號抗告人 高泉吉 相對人 高義 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103年度重訴字第855號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