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冠傑 現服役中
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冠傑、黃│自民國105年1月6日起│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46285元│嘉仁│至民國105年6月27日止│││││├──────────┼─────────────┤││││自民國105年6月28日起│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至清償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冠傑、黃│自民國105年2月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46285元│嘉仁│至清償日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
(一)緣債務人黃冠傑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黃嘉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28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冠傑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28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嘉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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