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聖樺 即杉彩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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