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李君賢 即中華幼兒學校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與原告簽訂電腦網路教學加盟合約,原告依合約內容提供十部電腦及網路相關設備給被告使用,並依學期需求提供師資訓練及電腦教學教材教案給被告作為教學使用,被告也應依合約開課,每月開課人次依四百人次為收費標準,加上每月付給原告教材及電腦設備使用費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但在雙方合作十一個月之後,被告所開立之教材及電腦設備使用費之支票却屢次跳票,無法兌現,並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起即未再支付本公司教材及電腦設備使用費,屢向被告追討積欠款項,被告均未出面解決。爰請求八十九年二、三月教材費四萬五千元,同年四月至九月教材費每月三萬元,合計二十二萬五千元。
三、證據:網路教學加盟合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分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與原告簽訂電腦網路教學加盟合約,原告依合約內容提供電腦及網路相關設備給被告使用,並依學期需求提供師資訓練及電腦教學教材教案給被告作為教學使用,被告也應依合約開課,每月開課人次依四百人次為收費標準,加上每月付給原告教材及電腦設備使用費三萬元,但在雙方合作十一個月之後,即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起至同年九月止被告即未依約支付款項合計二十二萬五千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網路教學加盟合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分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採信。
三、原告依兩造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八十九年二、三月教材費四萬五千元,同年四月至九月每月教材費三萬元,以上合計二十二萬五千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