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朝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石朝南 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5列「過程中見 林振龍 手持鐵條,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奪過林振龍手上之鐵條,以該鐵條毆打林振龍頭部及背部」,應更正為「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犯意,即徒手毆打林振龍頭部等部位,復見林振龍拿取鐵條作勢抵抗後,即再奪過林振龍手上之鐵條,並以徒手毆打或持以該鐵條毆打方式,接續攻擊林振龍背部等部位」,及補充證據:「員警職務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並於偵查中辯稱「我當時是為了自衛,我沒有打他(即告訴人林振龍)」云云。然被告確於上開時、地因口角爭執,即以上開方式毆打告訴人,並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乙節,有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證可按,並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畫面光碟及擷取照片在卷為證,足認被告確有傷害犯行;至被告所辯上情,則與現場監視畫面擷取照片(見偵卷P35至38)顯示係被告先行出手毆打告訴人,復見告訴人拿取鐵條作勢抵抗後,即再奪取該鐵條,並接續攻擊告訴人之客觀事實,有所不符,難認其並無傷害行為,亦難認其傷害行為為屬出於自衛意思,且係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自衛行為,被告所辯上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係基於
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以上開方式攻擊告訴人,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1次傷害罪名。
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物
品堆放爭執,即率爾以上開方式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暨其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12年度偵字第18064號被告石朝南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朝南與林振龍為鄰居,於民國112年1月2日13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因見林振龍將機車停放於其家門口,而與林振龍發生爭執,過程中見林振龍手持鐵條,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奪過林振龍手上之鐵條,以該鐵條毆打林振龍頭部及背部,致林振龍受有後上背挫傷、頭皮鈍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振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石朝南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述時、地與告訴人林振龍發生爭執,並持鐵條毆打告訴人背部之事實,惟否認傷害罪嫌。2告訴人林振龍於警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擷取照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檢察官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蔡宛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