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陳熙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3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835943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熙箎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在新北市○
○區○○路○○○巷○弄○○號2樓住處,以臉書在臉書向社群網
路分享、散布「台灣新增愛滋以每天約6人的速度持續增加
中,其中近九成為男男性行為」之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
安寧。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
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再散佈謠言,足
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惟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
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坦承其有在上開網頁分享「台灣新增愛
滋以每天約6人的速度持續增加中,其中近九成為男男性行
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其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
,辯稱:不知道這個文章是不是正確的等語。經查,依卷附
上開網頁截圖列印畫面所示,縱認該貼文為不實言論,仍可
透過其他言論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矧上開貼文內
容業經疾管署澄清說明(詳各該截圖),且並無足以影響公
共安寧之具體事證,無從認其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故意,被移
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
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
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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