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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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聲請人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炎 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發票人及受款人均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通知後,復未提出或說明如何取得支票(本院103年5月9日通知、送達證書),尚難認聲請人已經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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