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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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黃裕方 被告 林素靖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678 號(112.11.02)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449 號裁定(113.0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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