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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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劉宜盈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洪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