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乙○○
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尤春成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叁萬玖仟陸佰肆拾│AA0六五一四一│││││社總社││肆元│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