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鴻欣實業有限公司台北縣淡水鎮農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貳萬叁仟肆佰伍拾│FA二0二二二九│││││││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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