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志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源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獲釋,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志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號),前依本院所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而自行於民國107年3月28日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已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決處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均無著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查訪表、偵查隊查訪表等件附卷可憑,業經本院查明無訛,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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