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憶欣 被告 林國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34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惟原告已就民事部分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