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4號上訴人 劉燕宗 上訴人 陳振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華淵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