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原告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樑闆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8,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