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喬麒武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喬麒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喬麒武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02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喬麒武於106年4月1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9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0701820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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